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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债务优化重组

更新时间:2025-08-19      点击次数:4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该是至主债务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那分期履行的债务的保证期间中的六个月究竟是从每个分期到期日开始计算还是从然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然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可以认为,然后一期履行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债务可以分期还: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如果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可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分期偿还债务。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yi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债务人财产转移了怎么办?广州银行债务优化重组

    债务一般包括哪些债务: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应付债quan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等。二、什么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quan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三、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3、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4、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上海平台债务委托公司怎么样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

起诉还不起钱怎么办起诉不还钱的处理办法。对于起诉后依旧不还钱的,经过催促也不履行判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也没有财产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待对方有执行能力以后,再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二、欠多少金额不还可以起诉不管多少钱,都可以起诉,没有数额的限制。需注意诉讼时效,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如果是借条上有写明还款的日期,需在诉讼时效借款之日起三年,在借条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自借款之起二十年内债权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分期履行之债的请求权是否可分?学者对此见解不同,大致存在两种态度:一是认为应将其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二是认为可依某种标准将其分为数个债,继而生出数个请求权。笔者以为,在一定条件下,肯定分期履行之债的请求权具有可分性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然而债的可分性到底应当依何种标准进行判断?对此不适合采用单一的判断标准进行定位,而应当从多视角作出综合性评析,根据不同具体情形来确定分期履行之债的可分性。在讨论可分性标准之前,首先应对一个问题作出简单回答:是否可以直接将“期次”作为分期履行之债的可分性标准?排除内部的其他影响因素,从表面看来,依照这种标准处理分期履行之债问题是非常简单明了的方法。不过从理论层面上作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尽管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期次将某个债切割开来而不影响其目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是分期履行之债也并不适合进行量的切割,典型为各期次债的履行之间在关系上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情形。因此,期次只是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而不能简单地将期次直接拿来衡量分期之债的请求权的可分性问题,尚需要从其他层面、借助其他标准作进一步的考察。 债务抵消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合同的债务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为了避免混淆,关于这两个行为的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一)债务转移的定义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即:(1)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2)债务人转让义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3)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义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1)第三人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义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义务的协议;(2)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浙江网贷债务委托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欠债另一方还应偿还债务吗?广州银行债务优化重组

    债务人债权保全的条件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广州银行债务优化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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